(2016)粤18民终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集华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集华小学,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2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集华小学。法定代表人:罗其昌,校长。委托代理人:徐钊才,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正安,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西湖花园A15小区***幢西北第*层。法定代表人:,冯奕忠。委托代理人:陈俊杰,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嘉玲,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集华小学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集华小学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履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法律义务。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集华小学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集华小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永术代理审判员 郑家驹代理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有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