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与王红卫、韩树开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王红卫,韩树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住所青岛市。负责人于福智,行长。被执行人王红卫,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韩树开,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红卫、韩树开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10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