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9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李冬冬与上海仁七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咏年堂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上海仁七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咏年堂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484号原告:李冬冬,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上海仁七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350716383W)。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胡巷村胡巷宅130号4幢2层229室。法定代表人:张春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东阿咏年堂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524321623276R)。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S324省道与鱼山路交叉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宗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上海仁七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咏年堂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审判员张斌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PAGE???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