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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绍云与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云,邵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908号原告:李绍云,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左永胜,重庆市武隆县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云诉被告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绍云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绍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