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绍云与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云,邵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908号原告:李绍云,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左永胜,重庆市武隆县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云诉被告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绍云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绍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