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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樊希勇与赵冰、夏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希勇,赵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樊希勇,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惠农区。被执行人赵冰,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夏燕红,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星瀚集团供排水公司工人,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冰、夏燕红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99039元(执行标的:393240元、执行费579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