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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亚男与陈贤珍、陈秀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陈贤珍,陈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孙亚男,女,汉族,居民,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陈贤珍,男,汉族,居民,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陈秀芝,女,汉族,居民,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孙亚男申请执行陈贤珍、陈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履行部分义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7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冠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