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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1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天骏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白云天骏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1148-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天骏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法定代表人:徐光玉。被执行人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市区。法定代表人:罗永贵。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天骏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001号-1民事裁定书,查封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云浮市区思劳镇土地使用权[云府国用(2012)第****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为使本案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浮市区思劳镇土地使用权[云府国用(2012)第****号]继续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浮市区思劳镇土地使用权[云府国用(2014)第****号]予以轮候查封。三、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浮市区思劳镇土地使用权[云府国用(2012)第****号]予以轮候查封。四、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浮市区思劳镇土地使用权[云府国用(2012)第****号]予以轮候查封。五、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浮市区思劳镇土地使用权[云府国用(2011)第****号]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