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冯国美与徐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美,徐祖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886号原告:冯国美,农民。被告:徐祖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美诉被告徐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冯国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相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良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