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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魏高生与廖菊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高生,廖菊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552号原告:魏高生,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廖菊根,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魏高生与被告廖菊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魏高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高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高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为34元,由原告魏高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