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魏高生与廖菊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高生,廖菊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552号原告:魏高生,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廖菊根,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魏高生与被告廖菊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魏高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高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高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为34元,由原告魏高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