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爱辉支行与果东、于洪辉、郭洪刚、王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爱辉支行,果东,于洪辉,郭洪刚,王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爱辉支行。被执行人果东,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洪辉,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洪刚,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春芳,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爱辉支行与果东、于洪辉、郭洪刚、王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25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田立东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宿晓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