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黄敦友与蓝山县竹管寺镇岩口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敦友,蓝山县竹管寺镇岩口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黄敦友,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蓝山县竹管寺镇岩口村,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竹管寺镇岩口村。法定代表人:邓海峰,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敦友与被执行人蓝山县竹管寺镇岩口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李祖坚审 判 员 孙文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