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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杨华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杨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华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艺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