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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与吴月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吴月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249号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号。经营者:汪实芳,女,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群,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月红,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吴月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为1530元,由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频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