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永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6刑初137号公诉机关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永猛,男,1985年9月2日出生,福建省东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东山县。2009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在家至今。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永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永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何永猛与被害人何某5、何某1、何某2等人在其经营的食杂店门口喝酒。后被害人何某5同何某1等四人到食杂店内隔间里打牌。当晚8时30分许,被告人何永猛洗完澡回到食杂店,看到被害人何某5与何某2两人在争吵,被害人何某5从中插嘴大声辱骂并用手抓住何某2,被告人何永猛即上前将被害人何某5劝开,并先踢被害人何某5右大腿二下,进而二人相互推搡而撞倒食杂店外隔间的部分物品,被害人何某5被推至食杂店门外后,随手在路边抓一把碎石砸向被告人何永猛,接着两人再次扭打在一起并一同摔倒在地,被告人何永猛骑坐在被害人何某5的腹部上,用拳头击打其的头部数下致被害人何某5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何永猛立即报警并于2016年6月17日经东山县公安局杏陈派出所口头传唤主动到案,2016年8月12日赔偿被害人何某5人民币18000元,获得其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东山县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何永猛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何永猛基本信息、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归案情况、东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2009)东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何某5陈述、证人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永猛因琐事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永猛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永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永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但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永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投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健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映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