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苗德永与胡兴来、徐爱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德永,胡兴来,徐爱艳,闫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378号原告:苗德永,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胡兴来,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夏莉莉,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系被告胡兴来的妻子)。被告:徐爱艳,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闫海珍,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苗德永与被告胡兴来、徐爱艳、闫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苗德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苗德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