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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9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四川金珠玛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仁一医院有限公司、鲜怀清、汪长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珠玛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宏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仁一医院有限公司,鲜怀清,汪长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200号原告四川金珠玛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明允,北京市惠诚(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宏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汪长胜,董事长。被告成都仁一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汪长胜,董事长。被告鲜怀清,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汪长胜,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珠玛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宏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仁一医院有限公司、鲜怀清、汪长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四川金珠玛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栾森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桂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