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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屈铁生诉敖东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铁生,敖东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5944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程序:简易是否缺席:否当事人原告原告:屈铁生,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被告被告一:敖东吉,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鼓楼南大街41号。负责人:李赤峰,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郭杰,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诉讼请求原告屈铁生要求被告赔偿其:一、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40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3000元、汽车报废补偿款85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查明事实2016年5月22日7时55分许,被告敖东吉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化肥厂桥上时,与原告屈铁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认定:敖东吉负全部责任,屈铁生无责任。原告受伤在北京市密云区医院治疗。原告之伤经诊断为:“右膝、左手软组织损伤;右手第二掌骨撕脱骨折”。被告所驾车辆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敖东吉为原告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原告所驾车辆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定损为8500元。经查,原告持有装载机操作工的资格证书;原告经北京市密云区医院诊断建议休息70日。裁判理由原告要求的汽车报废补偿款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过高,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具体赔偿数额见《赔偿项目列表》。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屈铁生营养费九百元、护理费一千元、误工费一万四千元、交通费三百元、汽车报废补偿款二千元,共计一万八千二百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屈铁生汽车报废补偿款六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屈铁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屈铁生负担一百六十六元(已预交三百七十五元),由被告敖东吉负担二百零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显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