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秦士刚与朱玲艳、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士刚,朱玲艳,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107号原告:秦士刚,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汪宝妹,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玲艳,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王强,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士刚与被告朱玲艳、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士刚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秦士刚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