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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0928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吴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吴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928民初4569号原告刘文华,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吴红涛,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华诉被告吴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吴红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也不缴纳公告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振民审 判 员  张慧艳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