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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29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290号执行申请人白某某,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白某某与吴某某、张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白某某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0民初8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郝浩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