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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郑院平、王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院平,王全林,王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723号申请执行人郑院平,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全州县。被执行人王全林,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执行人王春发,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郑院平与王全林、王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院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春发在中国农业银行全州县支行营业室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春发在中国农业银行全州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12内的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荣审 判 员  唐新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