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郑院平、王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院平,王全林,王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723号申请执行人郑院平,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全州县。被执行人王全林,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执行人王春发,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郑院平与王全林、王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院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春发在中国农业银行全州县支行营业室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春发在中国农业银行全州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12内的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荣审 判 员 唐新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