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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6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与刘殿红、陈俊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刘殿红,陈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6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众兴街道。负责人:刘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殿红,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陈俊林,女,1971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12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7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12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家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