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与张园、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张园,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蓝马啤酒厂东侧。法定代表人陶文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园,女。被执行人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北上召。法定代表人程惠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与张园、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咸渭证经字第9650号公证书及(2016)咸渭证执字第046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张园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合计54504元,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被执行人张园借款抵押物为陕AE81**号众泰牌汽车(厂牌型号众泰牌JNJ6460,发动机号UCGF190247,车架号LJ8F2C5D6FB030664)一辆。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7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园、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22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55222元;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园名下陕AE81**号众泰牌汽车(厂牌型号众泰牌JNJ6460,发动机号UCGF190247,车架号LJ8F2C5D6FB030664)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