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4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与张万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张万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214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40092865517。负责人:杜位彬,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万珍,女,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诉被告张万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产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