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20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04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南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204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0元采取的保全措施。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47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