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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位志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位志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2248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义阁,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志锋,男,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田家庄乡田家庄村。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位志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1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青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