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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姜林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414-1号申请执行人姜林,男,生于1979年9月12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68年11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XX的妻子马玉仙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81×××54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XX的妻子马玉仙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81×××54存款3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