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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5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延铁与被执行人王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延铁,王守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582-1号申请执行人:曹延铁,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守宝,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延铁与被执行人王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守宝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守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5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