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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钟忻军金融借款合同一案(2016)川1024执489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钟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被执行人:钟忻军本院在执行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钟忻军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勇审判员  周权审判员  周沁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叶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