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王悦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王悦,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张静,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悦与被执行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张静于2016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悦欠款本金30,000.00元人民币;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悦负担。”法律文书于2016年9月19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静银行账户存款30,350.00元(含欠款本金30,000.00元、执行费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