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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齐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志华,石家庄市丰华线缆有限公司,朱力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齐志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丰华线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力甫。齐志华申请石家庄市丰华线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志华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执14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