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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96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友。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法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176932元(其中案款174416元,执行费2516元),申请人未受偿金额174416元。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9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