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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何万虎与刘会均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万虎,刘会均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申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万虎,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会均,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再审申请人何万虎因与被申请人刘会均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3民终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何万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何万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何万虎、刘会均签订的《危(旧)房改造拆建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但刘会均在何万虎原享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属于非法建筑,该房屋能否合法化尚待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明确。在有关行政机关对该房屋合法性作出明确认定之前,何万虎与刘会均之间的《危(旧)房改造拆建合同》能否履行尚处于不明状态,人民法院不宜先行认定刘会均能够履行还房义务,并对其未完全履行还房义务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因此,原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何万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万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陈 彬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斯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