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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68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华,阳信商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审判员 韩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