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68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华,阳信商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审判员 韩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