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8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利新与刘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新,刘稳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047号原告:刘利新,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稳良,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新诉被告刘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8元,减半收取40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文辉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志伟杨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