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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玉国、陈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国,陈建刚,石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国,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陈建刚,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石春华,又名石晓,女,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王玉国申请执行与陈建国、石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