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孙敬华申请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敬华,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督11号申请人:孙敬华,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太子井乡石坡头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单桂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孙敬华与被申请人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申请人孙敬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继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