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7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648号原告:黎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原告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黎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向本院起诉后,又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梁震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