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7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648号原告:黎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原告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黎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向本院起诉后,又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梁震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