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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林广忠与樊福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忠,樊福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1600号原告林广忠,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樊福科,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广忠与被告樊福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广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后爱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