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福新申请赵永涛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224号申请人:李福新,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你人:赵永涛,男,1979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李福新与赵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福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