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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福新申请赵永涛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224号申请人:李福新,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你人:赵永涛,男,1979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李福新与赵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福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