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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8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佰荣、王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佰荣,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897-1号申请执行人马佰荣,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马佰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标的物华泰圣达菲牌越野车(车牌号:鲁R×××××),现需依法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执行标的物华泰圣达菲牌越野车(车牌号:鲁R×××××);二、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出售、出租、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该财产的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