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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611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 名付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87年9月4日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住址住四川省邛崃市。强制措施情 况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6]541号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晚上、20日晚上、25日晚上,在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巷XX号附X号XX厂宿舍X栋X单元X楼X号租住房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邓某、郑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具有犯罪前科、毒品再犯、坦白情节辩护意见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判决理由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付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 判 员 张朝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