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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6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长安零距离健身会所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长安零距离健身会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549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长安零距离健身会所。诉讼代表人康某某,系该会所店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长安零距离健身会所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