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长安零距离健身会所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长安零距离健身会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549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长安零距离健身会所。诉讼代表人康某某,系该会所店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长安零距离健身会所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