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52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曹家海曹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家海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豫15**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家海曹某某,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2月19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4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家海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富强、程璐,被告人曹家海曹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曹家海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13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山县新水厂办公楼附近,撞上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程程某甲某2、程某3程某乙(系兄妹)、李某李某某、程某4程某丙等四人,致该四人及曹家海曹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光山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曹家海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案发时,曹家海曹某某血液中已醇含量为180.53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曹家海曹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拒绝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进行追逃,2016年2月18日,曹家海曹某某在河南省潢川县火车站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曹家海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曹家海曹某某分别与被害人程某2程某甲、程某3程某乙、李某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程某4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程某2程某甲、程某3程某乙兄妹俩经济损失85000元、李某李某某经济损失60000元、程某4程某丙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了四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家海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光山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曹家海曹某某提取静脉血的情况说明、曹家海曹某某无前科证明、麻城铁路公安处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南省光山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曹家海曹某某、程某2程某甲、程某3程某乙、李某李某某、程某4程某丙的基本信息复印件,光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2016)光司社矫字第12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程某1程某丁的证言,被害人程某2程某甲、李某李某某、程某4程某丙的陈述,光山县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勤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有关民事赔偿部分有经庭审质证的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家海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曹家海曹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曹家海曹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故意逃避法律追究,应从重处罚,公诉人以上述理由提出对曹家海曹某某从重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曹家海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家海曹某某赔偿了各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方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并主动缴纳了罚金,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家海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曹家海曹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家海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周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