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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异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传法与王美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法,王美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异76号案外人:王明济,居民。申请执行人:徐传法,居民。被执行人:王美济,居民。本院在执行徐传法与王美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明济于2016年10月19日对本院(2016)苏0707执2463号“查封被执行人王美济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朱村店村一套(位于朱村店村*号,南邻青抗线、北邻沟、东邻王兵济房屋、西邻徐济斌房屋)”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明济称,法院查封的执行人王美济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朱村店村房屋一套,因王美济借我款未还,已将该房屋抵押给我,我已使用两年,请求撤销(2016)苏0707执2463号裁定,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徐传法称,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成立,要求驳回异议,继续执行。经审查,本院在执行徐传法与王美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6)苏0707执字2463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美济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朱村店村房屋一套(位于朱村店村*号,南邻青抗线、北邻沟、东邻王兵济房屋、西邻徐济斌房屋)”。该被查封房屋系被执行人王美济2005年11月13日申请许可所建造。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为(城头)建字1192号,建筑个人为王美济。该房屋建成后有王美济使用所有,未登记办理所有权证。案外人王明济称该被查封的房屋被执行人已抵押给其以作抵偿借款,提供的证据是由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签定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一份。本院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判断其权利所有人。未登记的建筑物、附属设施,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其权利所有人。本案涉案房屋系被执行人王美济申请许可所建造,工程建设许可证为(城头)建字1192号,建筑个人为王美济。该房屋建成后有王美济使用所有,未登记办理所有权证。案外人王明济称该被查封的房屋被执行人已抵押给其以作抵偿借款,提供的证据是由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签定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作出的(2016)0707执字246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美济所有的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王明济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案外人王明济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执行裁定,解除查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明济的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万方绪审 判 员  董自然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