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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国利与王延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利,王延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5民初284号原告吴国利。被告王延庆。委托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国利与被告王延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底原告承租段海军所有的位于尚义县南壕堑镇旧汽车站地下室500多平方米,用于销售家俱。2016年4月5日上午,被告所有的尚义县旧汽车站候车厅地下室因拆迁消防管道跑水,流入与其紧邻的原告承租的地下室,致原告家俱遭水浸严重损坏。尚义县旧车站的财产在该事发前,已被被告购买,财产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因被告对跑水的消防管道管理不善致原告财产损坏,要求被告赔偿财产价值、清水费、运费、营业额损失、鉴定费及名誉损失共计283915元。被告辩称,1、被告王延庆并非尚义县旧汽车站及候车地下室所有权人,原告起诉错误。2、对原告所谓的损失不认可。3、本案需在依法确定损失物品的基础上,方具备鉴定条件。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被告王延庆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尚义县原汽车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6年4月5日上午旧汽车站候车厅地下室消防管道跑水,流入原告承租的地下室,原告家俱被水浸。该事件造成原告支出清水费500元。原告被水浸的家具经张家口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家具价值为111915元。原告支出评估费6500元。本院认为,被告通过竞买方式取得尚义县旧汽车站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该土地使用权属于被告。被告应对土地上的财产进行管理,因被告疏于管理,致消防管道跑水造成原告家俱受损,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竞买该土地时,地上就已有建筑物,对庭审中辩称其不是相关设施的权利主体的主张不予认定。公民个人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因鉴定部门仅可对受损家俱的全新价格进行认定,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在赔偿原告受损家俱全新价值后,受损家具归被告所有,并将受损家俱搬离原告处。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业额损失、运输费、名誉损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延庆赔偿原告吴国利家俱价值111915元、清水费500元,计112415元;二、受损家具归被告所有,被告王延庆将受损家俱搬离原告处;三、司法评估费6500元,由被告负担。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业额损失、运输费、名誉损失的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费用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8元,由被告王延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奋恩审 判 员  杨继城人民陪审员  魏志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艳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