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1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莲秀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莲秀,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莲秀,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刘莲秀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作出(2016)皖1102执14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9366.97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66.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