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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何远锋与吴志勇、邝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远锋,吴志勇,邝亚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签发:拟稿:拟稿单位:民二庭打印份数: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2585号原告何远锋,男,汉族,住英德市。被告吴志勇,男,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邝亚元,女,汉族,住英德市。原告何远锋诉被告吴志勇、邝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远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勇、邝亚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远锋诉称,2014年12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约定借期为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9日,逾期不还按2000元每月收取违约金。对此,被告立下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有被告签名。由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张该借款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情况。被告吴志勇、邝亚元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吴志勇签署一份借条,内容载明:“今日因为个人财务紧张,而向何远锋借得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圆),借款日期:2014年12月19日,还款日期:2015年2月19日。逾期不还按每月收取2000元违约金。”被告吴志勇与邝亚元是夫妻关系。被告吴志勇借款后,未按时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吴志勇向原告何远锋借款1万元,提供有借条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借条中约定逾期还款每月收取1000元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因此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5年2月20日。被告吴志勇、邝亚元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邝亚元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清偿借款及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志勇、邝亚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案件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志勇、邝亚元连带偿还原告何远锋借款1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20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志勇、邝亚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华倩文附:一、本院标的款的帐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到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的案号附上,否则无法确认案号,无法入账。二、相关法律规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