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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8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世平与赵怡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平,赵怡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8299号原告许世平,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赵怡通,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世平诉与被告赵怡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世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许世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见欢速 录 员 陈冰冰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