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文平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刑初55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平(XX富),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文平将自己种植收割的罂粟制成鸦片贩卖给陈某,双方在盘县四格乡八大山村黄源砂石厂入口处进行毒品交易,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文平抓获,现场查获鸦片59.86克、毒资人民币6700元(已收回)及作案通讯工具紫色杂牌翻盖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查获的鸦片检材中检测出吗啡、罂粟碱、可待因、那可汀、帝巴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廖某、陈某、李某、高某、严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移送清单,情况说明,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鸦片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当场缴获鸦片59.8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鸦片59.86克及作案通讯工具杂牌紫色翻盖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抒秀 更多数据: